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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缆时评:法制媒体早就呼吁废止产品免检制度(08-09-19)

  【南方电缆网】《法制日报》早在2005年6月就发表了记者张国庆采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

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的文章--"产品免检制度应当废止"。三年后的今天,终于看到国家质检总局

正式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现在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牵出了奶粉行业22家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由此看来,今天所发生的这个事件中

各个环节的问题,均一一被三年前的那篇文章所言中。此事件对同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电线电缆行业,必定有所冲

击。

知名品牌质量问题背后都有国家免检的影子

  文章说:许多知名品牌接连被曝光出现质量问题,在这些事件背后都有国家免检的影子。据中国经营报的一则报

道,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在2000年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后第一批已经到期的202个免检产品中,有37个在重新

申请免检时因为"质量不稳定、消费者投诉多"等原因失去了免检资格。其比例是18%,就是说平均不到6个免检产品

中,就有一个不符合免检资格。这一系列现象在教育我们不要迷信名牌,树立不管洋品牌、大品牌,只有合格的才是

名牌的消费理念的同时,也不得不让人对免检制度产生质疑。

免检产品出了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文章作者对免检制度提出了四点质疑:

其一,产品免检制度的存在有政府插手市场竞争之嫌疑。2000年3月9日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立了产品免检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在建立法治政府的今天,政府还要不要做这

种"扶优扶强"工作?

其二,免检产品出了问题国家要不要承担责任?行业中介组织在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时,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授予

企业产品免检资格,实质上也是一种推荐,但在相应的部门规章中不见这种责任承担。而一旦授予资格行为与费用等

发生关系,其公正性便不可避免地打上折扣。

其三,谁来监督免检产品质量?《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

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规定中的各部门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在流通领域履行监管责任的工商部门?如果不

包括,免检制度的意义何在?如果包括,一个部门的规章能否调整另一个部门的职能?而如果包括,还存在另一个悖

论,谁来发现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该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但如果质量问题的

恶果不是立时快速可见的,用户、消费者如何去得知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如此众多的质疑点的免检制度,该何去何

从?

其四,免检制度如今可能成为企业掺杂使假、钻空子的保护伞。因此政府部门不能放松对免检产品的监管,多次检出

不合格的免检产品,就应该取消其免检资格,否则最终受影响的将是广大消费者。而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废止产品免

检制度,将这种实质为推荐性质的工作交由行业性组织。

法眼盲了不法分子必定无法无天

  尽管多项法律法规规定如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但是一纸"国家免检"就困住了各级质监部门的手脚,为不发分子

大开了知法犯法之门。

  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

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

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 (以下简称免检) 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

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17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

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毒奶粉"给"伪劣电线"敲了警钟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的产品也是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范畴。"国家免检"这一光环,的确促进了大部分获证企业电

线电缆产品质量的提高,但同时也成了不发分子造假的遮羞布,严重扰乱了电线电缆行业的市场秩序。今天,国家质

检总局正式宣布废止"国家免检",无疑对现有的94家获证电线电缆企业是一个巨大冲击。"毒奶粉"已经给"伪劣电

线"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电线电缆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道路。

(鲁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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